关于举办2014年全国职业院校信息化教学大赛的通知
日期:2014-03-01 00:00:00  作者:[db:来源] 

解释与要求:根据河南省教育厅教办高【201483号文件要求,每个院校各单一赛项限报一件作品,全部赛项限报三件作品。如有老师愿意参加请按系部报教务处师资科。预报名时间截至418日。

教职成司函〔201413

关于举办2014年全国职业院校信息化教学大赛

的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单位:

根据《教育部2014年工作要点》安排,我部将于2014年继续举办全国职业院校信息化教学大赛,现就有关事项预通知如下:

一、比赛时间

201410-11,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比赛项目

1.中职组。

1)信息化教学设计比赛。

设语文组、公共艺术课程组、石油化工专业类组、医药卫生专业类组、公共管理与服务专业类组。

2)信息化课堂教学比赛。

参赛内容不限课程和专业。

3)信息化实训教学比赛。

声光实用型竞赛抢答器的制作与调试建筑桁架模型设计两个教学内容组。

2.高职组。

1)信息化教学设计比赛。

设语文类课程组、资源开发与测绘专业大类组、电子信息专业大类组、轻纺食品专业大类组、文化教育专业大类组。

2)信息化课堂教学比赛。

参赛内容不限课程和专业。

3)网络课程比赛。

参赛内容不限课程和专业。

三、赛项要求

1.信息化教学设计比赛。

本赛项重点考察教师充分、合理运用信息技术、数字资源和信息化教学环境,突出教学重点,解决教学难点,系统优化教学过程,完成特定教学任务的能力。

1)教学设计应基于现代教育思想和教学理念,科学、合理、巧妙地安排教学过程的各个环节和要素,在教师角色、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互动方式、考核与评价等方面有所创新。

2)教学设计可针对1-2课时、一个教学单元或一个任务模块的教学内容进行设计。

3)参赛作品应是参赛教师原创,已用于课堂教学(含实训场所、网络环境等),教学应用效果突出,没有知识产权异议和纠纷。

4)可以个人或团体的名义报名。以团体名义报名的,团队成员须为同一职业院校在职教师,成员不超过3人。

2.信息化课堂教学比赛。

本赛项重点考察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运用信息技术、数字资源或教学平台完成教学任务的能力与教学效果。

1)参赛作品应在信息化教学设计的基础上,根据教学内容的要求和教学对象的特点,创设学习环境,改进教学方式,实施课堂教学。

2)所选的教学内容应相对独立、完整,可以是一节完整的课堂教学内容,也可以是某个知识点或者技能点的学习(训练)内容,教学时长不超过45分钟。

3)参赛教师应选用大赛组委会免费提供的专用平台中的教学资源进行教学设计和实际教学(资源免费使用范围仅限于2014年全国职业院校信息化教学大赛)。大赛专用平台尚未覆盖的资源,参赛教师可自行选取或制作,上传到大赛专用平台后使用,上传的资源须保证无知识产权异议和纠纷。

4)此赛项为个人赛,不接受团体报名。

3.信息化实训教学比赛。

本赛项重点考察教师在信息化环境下,针对给定的实训教学内容,进行信息化教学设计和设备操作的能力。

1)参赛教师应按照自定义的教学情境,整合现场提供的设施、设备和数字资源,解决实训教学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2)参赛教师应充分使用现场提供的教学设施、设备和教学用具,完成必须的设备操作,展示操作效果。

3)教学设计应是参赛教师的原创,没有知识产权异议和纠纷。

4)可以个人或团体的名义报名。以团体名义报名的,团队成员须为同一职业院校在职教师,成员不超过3人。

4.网络课程比赛。

本赛项考察教师在学习环境网络化、学习资源数字化、学习方式多样化条件下,设计、制作网络课程的能力。

1)参赛作品应体现学习过程管理的特点,满足网络条件下随时随地自主学习的需求,推动课程内涵建设,促进教学模式改革。

2)参赛作品应针对一门课程进行开发,已经用于教学实践并在公共网络开放共享的网络课程。

3)参赛作品应是参赛教师自主建设或参与建设的网络课程,没有知识产权异议和纠纷。

4)可以个人或团体的名义报名。鼓励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多方参与,以团体名义报名的,须由职业院校在职教师为第一完成人,企业人员可作为团队成员,成员不超过5人。

四、比赛内容

1.参赛内容为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程和公共艺术课程的,应依据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程教学大纲(教职成〔20093号)和公共艺术课程教学大纲(教职成厅〔20132号)的教学要求,参照相关课程改革国家规划新教材(版本不限)进行制作和设计。

2.参赛内容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基础课程的,应依据教育部发布的大类专业基础课程教学大纲(教职成〔20098号)的教学要求,参照相关课程改革国家规划新教材(版本不限)进行制作和设计。

3.“声光实用型竞赛抢答器的制作与调试应参照中职电类专业基础课程《电子技术基础与技能》有关内容,建筑桁架模型设计应参照中职土木水利类专业基础课程《土木工程力学基础》及相关课程内容。

4.参赛内容为高等职业学校大学语文、应用文写作、演讲与口才等课程教学内容的,可参加高职组信息化教学设计赛项语文类课程组比赛。

5.参赛内容为教育部已发布《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试行)》所含专业的,应依据有关专业教学标准的教学要求进行制作和设计。

五、比赛办法

1.信息化教学设计比赛。

本赛项采取先网络初评后现场决赛的方式进行,赛前完成教学设计。参赛教师使用大赛组委会免费提供的专用软件,录制不超过10分钟的讲解视频,讲解信息技术在教学过程中的运用及教学的实际效果。经网络初评入围决赛的参赛教师,决赛时按现场抽签顺序进行比赛,讲解教学设计10分钟,答辩5分钟,换场3分钟。

2.信息化课堂教学比赛。

本赛项采取网络评审的方式进行,参赛教师根据教学设计进行不超过45分钟的实际课堂教学,录制成视频提交大赛组委会,由组委会组织专家进行网络评审。

提交的课堂实录视频应与教学设计内容一致,应保证视频音轨信号完整、连贯,视频应清晰反映师生课堂教学情况,视频画面可在不同机位间切换,不允许另行剪辑。具体音视频技术指标要求另行通知。

3.信息化实训教学比赛

本赛项采取现场比赛的方式进行,参赛教师按现场抽签顺序进行比赛,讲解教学设计20分钟(含现场设备操作),答辩5分钟,换场3分钟。

4.网络课程比赛

本赛项采取网络评审的方式进行,参赛者向大赛组委会提供网络课程的网址和有关材料,由组委会组织专家网络评审。

六、参赛办法及要求

1.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单位组织代表队参赛,各代表队参赛教师须经各省级职业院校信息化教学大赛选拔产生。省级选拔原则上不晚于2014731日完成。

2.参赛教师应是职业院校在职教师,性别、年龄不限。每位教师限报一个赛项的比赛。

3.已参加过往届全国职业院校信息化教学大赛并获得一、二等奖的作品原则上不参加2014年比赛。

4.参赛作品应为原创,资料引用应注明出处。作品如引起知识产权异议和纠纷,其责任由参赛者承担。

5.经作者同意,大赛组委会将在非商业用途统一组织对大赛成果的共享。

6.比赛采取匿名方式进行,禁止参赛教师进行个人情况介绍。

7.中、高职组信息化教学设计比赛,各代表队每个小组的参赛作品不超过2件。如:同一代表队不可报送3件中职语文组的作品参赛,同一代表队不可报送3件高职资源开发与测绘专业大类组的作品参赛。

8.中职组信息化实训教学比赛,各代表队每个教学内容的参赛作品限报1件。

9.高职组网络课程比赛的参赛作品不得有课程(公共基础课)或专业大类(专业课,以《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为准)的重复。如:同一代表队不可报送2件语文课程2件文化教育大类的作品参赛。

七、其他

1.大赛组委会免费提供的录制讲解视频专用软件和使用教程在大赛官方网站(www.nvic.edu.cnwww.nvic.com.cn)下载,信息化课堂教学比赛专用平台可从大赛官方网站登

2.资料报送、网络报名等要求另行通知。

3.联系人:刘俊,010-66096722

附件:

1.2014年全国职业院校信息化教学大赛中职组信息化实训教学比赛内容

2.2014年全国职业院校信息化教学大赛参赛名额分配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2014211

附件1

2014年全国职业院校信息化教学大赛

中职组信息化实训教学比赛内容

一、内容A声光实用型竞赛抢答器的制作与调试

1.抢答器的结构与电路原理;

2.抢答器的装配与电路调试;

3.抢答器的典型电路故障分析、检测与维修。

二、内容B建筑桁架模型设计

1.力学知识讲解;

2.桁架设计;

3.桁架模型搭设;

4.桁架模型承载测试。

注:内容A现场提供故障抢答器,只在功能板区域设置一个故障点,故障类型为供电故障、控制电路故障、编码电路故障、锁存电路故障、译码驱动电路故障、显示电路故障、声响电路故障和元器件损坏等。参赛教师自主抽取1个用于故障分析、检测与维修。具体元器件清单另行公布。内容B现场提供木条、螺丝钉等设备用于搭设桁架模型。现场模型承载测试中,模型跨度和承载均需达到规定的数值,具体数值另行公布。

附件2

2014年全国职业院校信息化教学大赛

参赛名额分配表

序号

代表队

中职组

高职组

合计

信息化

教学设计

信息化

课堂教学

信息化

实训教学

信息化

教学设计

信息化

课堂教学

网络课程

1

北京市

9

2

2

9

2

2

26

2

天津市

9

2

2

9

2

2

26

3

上海市

8

2

2

8

2

2

24

4

重庆市

8

2

2

8

2

2

24

5

河北省

8

2

2

8

2

2

24

6

山西省

8

2

2

8

2

2

24

7

内蒙古自治区

8

2

2

8

2

2

24

8

辽宁省

9

2

2

9

2

2

26

9

吉林省

8

2

2

8

2

2

24

10

黑龙江省

8

2

2

8

2

2

24

11

江苏省

9

2

2

9

2

2

26

12

浙江省

9

2

2

9

2

2

26

13

安徽省

8

2

2

8

2

2

24

14

福建省

8

2

2

8

2

2

24

15

江西省

8

2

2

8

2

2

24

16

山东省

9

2

2

9

2

2

26

17

河南省

8

2

2

8

2

2

24

18

湖北省

8

2

2

8

2

2

24

19

湖南省

9

2

2

9

2

2

26

20

广东省

9

2

2

9

2

2

26

21

广西壮族自治区

8

2

2

8

2

2

24

22

海南省

8

2

2

8

2

2

24

23

四川省

8

2

2

8

2

2

24

24

贵州省

8

2

2

8

2

2

24

25

云南省

8

2

2

8

2

2

24

26

西藏自治区

8

2

2

8

2

2

24

27

陕西省

8

2

2

8

2

2

24

28

甘肃省

8

2

2

8

2

2

24

29

青海省

8

2

2

8

2

2

24

30

宁夏回族自治区

8

2

2

8

2

2

24

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8

2

2

8

2

2

24

3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8

2

2

8

2

2

24

33

大连市

9

2

2

9

2

2

26

34

青岛市

8

2

2

8

2

2

24

35

宁波市

9

2

2

9

2

2

26

36

厦门市

8

2

2

8

2

2

24

37

深圳市

8

2

2

8

2

2

24

合计

306

74

74

306

74

74

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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